(2016)桂088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温明汉与杨福、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明汉,杨福,甘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温明汉,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福,男,汉族。被执行人甘海燕,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明汉与被执行人杨福、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杨福、甘海燕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负担受理费536元,申请费320元,上述被执行人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4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其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