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兰婷与欧阳美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婷,欧阳美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5号原告李兰婷,女,2008年4月5日生。法定代理人李建,男,1983年8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欧阳忠海,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欧阳美辉,男,1981年1月25日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78号人寿大夏15、18、19层。法定代表人傅天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律,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原告李兰婷诉被告欧阳美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兰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兰婷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李兰婷承担。审 判 长 刘四新人民陪审员 刘雪山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