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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裴花娥申请执行吕涛、郝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花娥,吕涛,郝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98号申请人裴花娥,女,汉族,现住址东胜区。被执行人吕涛,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郝隽,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裴花娥与被执行人吕涛、郝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9月22日10时至2015年9月23日10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郝隽所有的房产一处。进行公开拍卖。因保留价过高而无人竞买,致使标的物第一次流拍。后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于2015年10月29日10时至2015年10月30日10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拍卖。因保留价过高而无人竞买,致使标的物第二次流拍。后在第二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于2015年11月27日10时至2015年11月28日10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第三次公开拍卖。因未达到委托保留价致使标的物第三次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裴花娥申请将上述房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其债务。经查,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32752元、案件受理费2771元,公告费900元,以上共计337753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89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郝隽所有的房产一处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交付申请执行人裴花娥抵偿债务,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裴花娥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裴花娥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办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智代理审判员  孙燕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