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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阮志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志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刑初47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志坚,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3月17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前罪余刑数罪并罚,于2008年1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9年1月13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11月2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因故未入监服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6月24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6〕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志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志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阮志坚在厦门市思明区会展路446号虎仔山庄1号梯1802室将一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给沈某2。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阮志坚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阮志坚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阮志坚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千元,该刑罚尚未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阮志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供认不讳,且其庭前供述和辩解,证人沈某1、沈某2、郑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辨认笔录、通话记录,被告人阮志坚的户籍资料、前科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志坚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阮志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阮志坚曾多次受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阮志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阮志坚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阮志坚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尚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和前罪予以数罪并罚。另,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阮志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前罪刑罚为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阮志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长城代理审判员  XX燕人民陪审员  邓小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刘 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