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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1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赵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赵某某,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294-2号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赵某某。被申请人郝某某。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赵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某某在某某银行的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并自愿提供了王某名下的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申请人赵某某在某某银行的工资账户,并查封申请人王某某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某某在某某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王某名下的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