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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0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孙明君与天津华钜(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君,天津华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964号原告孙明君。被告天津华钜(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88号504-1室,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72-74号云翔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国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予鸥,该公司员工。原告孙明君诉被告天津华钜(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