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远平与褚维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远平,褚维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427号原告:黄远平。委托代理人:周慧琦,宁波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褚维龙。委托代理人:胡明丰,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远平与被告褚维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远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黄远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远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远平负担。审 判 长 岑益娇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人民陪审员 万爱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