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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远平与褚维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远平,褚维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427号原告:黄远平。委托代理人:周慧琦,宁波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褚维龙。委托代理人:胡明丰,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远平与被告褚维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远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黄远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远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远平负担。审 判 长  岑益娇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人民陪审员  万爱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