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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新美与俞杰、刘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美,俞杰,刘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506号之一原告:徐新美。委托代理人:顾伟成,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越,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杰。委托代理人:芮伟明,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根方。被告:刘青。委托代理人:张帝,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美与被告俞杰、刘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新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新美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7元、减半收取1493.5元,由原告徐新美承担。审 判 长  陈烨代理审判员  黄敏人民陪审员  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