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安陆市国土资源局与安陆市欧泰服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安陆市欧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民初257号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陆市碧涢东路56号。法定代表人周文锦,该局局长。被告安陆市欧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雷公镇杜棚村。法定代表人陈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安陆市欧泰服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以双方以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建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