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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办事处与牛同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办事处,牛同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118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英雄山路157-1号。负责人:郭传菊,主任。被告:牛同灵。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办事处与被告牛同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办事处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牛同灵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