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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初1585号原告张××,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朱恩燕,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无职业。原告张××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英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恩燕,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告于××××年××月××日与前夫生育一子蒙××,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脾气古怪,好逸恶劳,婚后原告自己开美发店养家,被告不但不照顾原告,还经常打骂原告,河东区春华派出所民警经常到现场劝阻,但被告不听。后原告实在无法忍受,离开被告回家乡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被告对原告有家庭暴力,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和被告婚姻关系;2、孩子蒙××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举证如下:1、结婚证复印件1份。被告陈××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因为要给孩子办身份证而回老家,原、被告没有矛盾也没有争吵,后被告打电话给原告,原告将手机关机,等再与被告联系就是接到法院的传票。被告确实曾打过原告,但事出有因,原告不按点下班,被告去原告店里,发现店里有好几名男性在吃喝玩牌,被告因此与原告发生冲突进而打了原告,被告自己打110叫来民警。被告与原告一起抚养原告的孩子许多年。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相识,2011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告于××××年××月××日与前夫生育一子蒙××,一直随原、被告共同生活。2016年2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加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步入婚姻,且相识恋爱时间较长,应对彼此有较深的了解,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关系维系不易,需要双方细心经营,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实属不可避免之常事,虽然被告曾动手打过原告,但被告及时认识错误,向原告道歉认错,庭审中亦多次表示悔改,希望原告能给予被告维系感情的机会。原、被告作为再婚家庭,被告与原告共同抚养原告之子,且未再生育子女,双方对家庭维护均作出了自己应尽的努力。故从子女成长、家庭和睦安宁及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综合考虑,应给予原、被告一个挽回夫妻感情、维持家庭完整的机会。法院希望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加强彼此沟通理解,注重感情的培养,共同呵护家庭幸福,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力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