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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向祥诉被告杨帆、杨洪化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向祥,杨帆,杨洪化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285号原告朱向祥(曾用名朱向阳),男。委托代理人徐神聪,商丘市梁园区第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帆(曾用名杨银川),男。被告杨洪化,男。委托代理人贾德勤,女,系被告杨洪化之妻。原告朱向祥诉被告杨帆、杨洪化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红梅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日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向祥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向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向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60元,减交900元,由原告朱向祥承担。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锦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