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9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三小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刘忍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三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刘忍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9执90号申请执行人张三小,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柳林县人,现住中阳县城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君,经理。被执行人刘忍耐,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临县人,现住临县城内。张三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刘忍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中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三小于2016-3-2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中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宏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