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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38号原告:石某某,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张誉川,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靖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公告费260元,合计38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邢文川代理审判员  邓美玲人民陪审员  夏远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