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38号原告:石某某,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张誉川,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靖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公告费260元,合计38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邢文川代理审判员 邓美玲人民陪审员 夏远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