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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卢青山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13号罪犯卢青山,男,1985年8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青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继续追缴该犯等五人赃款人民币44485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27日入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0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青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28.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卢青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青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张  金  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