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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更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吴伟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535号罪犯吴伟,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巴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权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8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1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4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1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吴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2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吴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吴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减去其剩余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