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黄文峰与林金发、梁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峰,林金发,梁韩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4262号原告黄文峰,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金发,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梁韩勇,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黄文峰与被告林金发、被告梁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未按规定在收到通知书的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按自行撤回起诉处理,裁定如下:原告黄文峰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雅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