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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黄文峰与林金发、梁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峰,林金发,梁韩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4262号原告黄文峰,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金发,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梁韩勇,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黄文峰与被告林金发、被告梁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未按规定在收到通知书的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按自行撤回起诉处理,裁定如下:原告黄文峰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雅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