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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恢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高德美申请执行张冰、张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在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美,张冰,张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恢22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高德美,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执行人:张冰,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张弛,男,1970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屏山刑��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冰的存款11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冰的银行存款11200元(大写:壹万壹仟贰佰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