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陈继勇与孙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勇,孙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471号申请执行人:陈继勇,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孙磊,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