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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5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新鑫金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英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新鑫金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英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580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新鑫金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472082-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雅戈尔大道51号。法定代表人李林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英青,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三门县。本院在执行(2012)浙甬商终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新鑫金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英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英青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宁波新鑫金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548085.5元及违约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新鑫金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58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