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崔志勇与张玉春、张军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志勇,张玉春,张军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崔志勇,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玉春,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军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种崔志勇请执行张玉春、张军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玉春、张军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沈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烽审判员 付庆华审判员 周战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东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