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付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435号原告:付某。委托代理人:马委员,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承担。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