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5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308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韩源祥,系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郑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