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宿州市淮尚物业管理有公司与张朝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淮尚物业管理有公司,张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709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淮尚物业管理有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朝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宿州市淮尚物业管理有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因执行人张朝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朝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