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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宋某、牛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村民委员会,宋某,牛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民初707号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某。被告宋某。被告牛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诉被告宋某、牛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文江、被告宋某及被告牛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XXXX年,经某村委会研究做出对宋某、牛某、韩某、张某四家进行规划建设宅基地的决定,四户同意执行村委会的决定,三户随后按此规划建房,但因韩某在服刑,其儿子年龄尚小,没有能力建房,其宅基地便一直空闲。XXXX年,宋某、牛某违反村委会规定,分别在村集体规划的土地上建设两间小房,经村委会对其多次制止劝说未果,对国土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书也未执行,房屋至今未能清理拆除,致使他人村集体土地不能正常使用。因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宋某、牛某清理拆除两家侵占村集体规划土地上的房屋,恢复原貌。被告宋某辩称,我不同意拆除。因为我没有宅基地,我占的是我大伯的地方,车库是挨着房屋盖的,长16、17米,宽4米,老宅基地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具体我大伯的宅基地四至及面积有多少不清楚。被告牛某辩称,我不同意拆除。原先这块地是我的院子,没有宅基地使用证,是原先某大队的干部允诺了的。经审理查明:XXXX年前后,被告宋某未经某村委会同意,未履行相关建设手续,私自在石家庄市藁城区某中华南街与育才路东南角,紧挨自家房屋的西面建设了长16米左右、宽4米左右的车库;被告牛某未经某村委会同意,未履行相关建设手续,私自在石家庄市藁城区某中华南街与育才路东南角,紧挨自家宅基地的南面建设了宽2米左右的小房。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记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被告宋某、牛某未经原告同意,未履行相关建设手续,私自在原告某村委会集体规划的土地上进行建设,该行为侵害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原告某村委会诉请被告拆除侵占村集体规划土地上的房屋,恢复原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侵占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民委员会集体规划土地上的房屋,恢复原貌。二、被告牛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侵占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民委员会集体规划土地上的房屋,恢复原貌。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宋某、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紫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