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晓红与曹富春、钟金贵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红,曹富春,钟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红,女,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曹富春,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教师,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金贵,女,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李晓红与被执行人曹富春、钟金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服装加工费321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曹富春的银行账户,划拨了被执行人曹富春的银行存款2621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11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