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621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凤娟、卢华杰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凤娟,卢华杰,邓某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621刑初2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凤娟,农民。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卢华杰,农民。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被告人邓某,农民。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凤娟、卢华杰、邓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3月28日、2016年4月12日、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凤娟、卢华杰、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周某在广东打工时怀孕,因无力独自抚养小孩,故找到在广西上思县生活的与其分开约17年的生母何凤娟寻求帮助,被告人何凤娟便想等到周某生下小孩后将孩子卖掉,征得周某同意后,何凤娟四处找人欲卖掉周某肚子里的小孩。被告人卢华杰了解到其外甥邓某的朋友夏某需收养一名孩子,便找到何凤娟与其商量贩卖小孩的事宜。期间,卢华杰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人邓某就价钱问题进行协商,三方经过多次协商后,夏某同意给3万元。卢华杰与何凤娟商定在交易完毕后何凤娟分得2万元,其分得1万元。周某于2015年6月16日在广西上思县妇幼保健院顺利生下一名男婴,卢华杰得到消息后电话联系邓某叫其带人过来将小孩带走。次日,卢华杰、邓某、夏某夫妇来到广西上思县妇幼保健院,在确认男婴身体健康之后,夏某夫妇将3.2万元现金交给卢华杰后就把小孩带走。卢华杰拿到钱后分给何凤娟2.2万元,分给邓某2000元,余款归其所有。何凤娟拿出2000元分给周某。2015年12月1日,公安机关从湖南夏某夫妇处将该男婴解救出来,并抽取该男婴、周某的血液样本进行DNA鉴定,经鉴定,确定该男婴的亲生母亲为周某,即该男婴就是本案被拐卖的小孩。案发后,卢华杰、邓某、卢某分别将涉案款项10000元、2000元、1000元上缴公安机关。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凤娟、卢华杰、邓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凤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卢华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其在庭上提出,其未从本案获利、案后所收到的2000元钱并非辛苦费而是其跟舅父要来交保险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周某因未婚意外怀孕而联系多年未见的生母何凤娟寻求帮助。被告人何凤娟在征得其女儿周某同意后决定待周某小孩出生后出卖。2015年5月份,被告人卢华杰得知此情形后告知被告人邓某。邓某与欲收养小孩的夏某多次协商,最后约定由夏某收买并给卢华杰3万左右。卢华杰与何凤娟协商,约定若是男孩,待出卖小孩后给付何凤娟2万元。2015年6月16日,周某在上思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男婴,何凤娟即电话告知卢华杰。卢华杰、邓某、夏某夫妇获悉该情况后,于次日搭乘卢某的面包车来到上思县妇幼保健院。经确认周某所生的男婴身体健康后,夏某夫妇交给卢华杰3.2万元并将该男婴带走。其后,卢华杰给付何凤娟2.2万元,余款1万元归其所有并付给卢某1000元作为车辆费用。何凤娟收钱后给付周某2000元。数日后,卢华杰又向夏某索要2000元并汇给邓某。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1日从夏某夫妇处将该男婴救回,并抽取该男婴、周某的血液样本进行DNA鉴定。经鉴定,该男婴的亲生母亲为周某,即该男婴是本案被卖婴儿。何凤娟、卢华杰、邓某、卢某已分别将涉案金额2万元、1万元、2000元、1000元上缴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5年7月9日,重庆市奉节县青莲镇派出所接到报案,青莲镇水田村周某于2015年6月16日在广西生下一小孩后即与其母亲在广西将小孩卖掉。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何凤娟于2015年11月20日在上思县思阳镇中学被抓获;被告人卢华杰于2015年11月26日在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华侨农场立新分场的其出租屋中被民警抓获;侦查人员根据案件线索确定邓某有犯罪嫌疑后,电话传唤被告人邓某到案配合侦查。3.上思县妇幼保健院住院记录、分娩记录及婴儿记录,证实周某于2015年6月16日6时许在上思县妇幼保健院顺利产下一名男婴。4.汇款单,证实2015年6月19日卢华杰银行卡账户收款人民币2000元。5.存折明细表,证实2015年6月25日,邓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74收款人民币2000元。6.办案说明,证实在被告人卢华杰的协助下,民警于2015年12月1日在湖南省沅江市四季红镇成功救回被卖男婴。7.血液提取笔录、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通过DNA检验,排除蒋某是被卖男婴的生物学父亲;在排除双胞胎及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周某是被卖男婴的生物学母亲。8.声明书,证实周某自愿放弃对该名男婴的抚养权。9.被卖男婴照片、交接证明,证实民警已将被卖男婴找回并送至防城港市社会福利院。10.物品扣押、发还清单,证实民警已将所扣押的卢某用于接送卢华杰、邓某去上思的东风牌桂F×××××面包车发还车主卢某。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何凤娟辨认,其卖男婴的地点是上思县思阳镇上思县妇幼保健院内,与其联系买卖小孩的“阿辉姑姑”即是卢华杰,被卖男婴的亲生母亲是周某,住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华侨农场立新分场的、在上思县妇幼保健院买卖小孩时见的“阿辉”是卢某;经卢华杰辨认,其买卖男婴的地点是上思县思阳镇上思县妇幼保健院内,与其联系买卖男婴的邻居阿季是何凤娟,生下男婴的“靓妹”是周某;经邓某辨认,联系买卖小孩的其舅母是卢华杰,在上思县妇幼保健院抱男婴给卢华杰的是何凤娟,收养周某所生男婴的是夏某;经周某辨认,在上思县妇幼保健院看过其的一男子是卢某;经夏某辨认,帮其联系收养小孩事宜的是邓某,在上思县妇幼保健院生下被收养男婴的生母是周某;经周某辨认,其与卢华杰等人去上思乘坐的是卢某的桂F×××××灰白色面包车,在上思县妇幼保健院抱下男婴放在车上的女邻居是何凤娟,一起参与买卖上思县妇幼保健院男婴的其外甥是邓某;经卢某辨认,其接送卢华杰等人去上思使用的是桂F×××××面包车,住在立新分场并在上思县妇幼保健院内接收现金、抱一小孩放在其车上的阿季是何凤娟,租借其车到上思县妇幼保健院、在保健院内给阿季一叠现金的是卢华杰。12.收据,证实案发后卢华杰、邓某、卢某已分别将涉案款项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1000元上缴公安机关。13.发票,证实2016年4月6日何振前已代何凤娟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2万元。14.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其一直想收养一个小孩,2015年农历三月份,其朋友邓某告知其广西有一家庭准备生一小孩但不想养。其通过邓某帮助联系,最后约定以3万元左右收养该小孩。2015年6月16日,其得知小孩已出生即与妻子从湖南到崇左市与一名不认识的妇女会合。次日,其一行人来到广西上思县妇幼保健院,确认小孩身体健康后,崇左来的那妇女就抱小孩上车回崇左,在车上其给了那妇女35000元左右现金。到崇左后,其就把小孩直接带回湖南。后来,那妇女打来电话称要多给2000元。6月19日,其到湖南省沅江市一银行柜台以现金汇款方式汇2000元到那妇女银行卡上,当时银行给的汇款单上不知为何没有盖银行印戳。15.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其从老婆卢华杰处得知,卢某家附近一女邻居的女儿未婚怀孕不想抚养那小孩,并想若是男孩则以2万元给别人养。在6月份某日,那女邻居的女儿生了男婴后,女邻居多次打来电话,其听卢华杰说是催促快去买那男婴。后来,其、卢华杰、邓某及一男一女乘坐卢华杰侄子卢某的面包车去到上思县妇幼保健院,其在车上和其孙女玩一段时间后,那女邻居抱下一小孩放车上后就走了,其与卢华杰等人就带着那小孩回崇左。在路上,卢华杰拿到32000元。卢华杰过后告诉其已给了卢某人民币1000元,给了女邻居22000元。邓某回湖南后,打电话来说要2000元辛苦费但又不想让要小孩夫妇知道,所以希望通过其夫妇中转拿钱。要小孩那对夫妇有2000元是汇款到其夫妇的卡里的。其通过柜员机现金汇款汇2000到邓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上,当时没有打印票据,之后再去找银行补票据,银行告知是自行操作无法补。16.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某天晚上,其姑姑卢华杰说第二天租借其面包车去崇左玩,其答应了。第二天早上8时许,其驾驶东风牌面包车载着卢华杰夫妇、卢华杰夫妇孙女到崇左后,卢华杰的外甥邓某和一男一女也上了其面包车,卢华杰称一起去上思看个病人。随后,其搭着卢华杰等人去到上思县妇幼保健院,卢华杰和一男一女就下车了。过段时间,其去找卢华杰时,在二楼一个通道转弯处看到卢华杰递给曾住在其家附近的阿季一叠钱,其不知是多少钱。一会后,阿季抱着一个男婴放到其车上就走了。回到崇左市,男婴被抱上了邓某及一男一女的另一辆五菱牌褐色面包车。卢华杰之后给其车费1000元,其已将该钱退给公安局。17.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在2014年10月份其得知曾与其同居的周某已怀孕,但其认为周某所怀小孩与其无关。18.被告人何凤娟的供述,2014年12月份,其曾在四川生的女儿周某联系到其称怀有身孕但不想抚养该小孩,其答应周某帮处理小孩的事宜。2015年5月上旬,其将从重庆来的周某接到其在上思县华兰圩的家中休养。5月下旬,其又带周某到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中干村陇而屯居住十多天。期间其四处找人希望把小孩出卖。住在附近的阿辉姑姑表示有人想要小孩,经过协商后约定,若是男孩则给2万元,若是女孩则给5000元左右。2015年6月16日早上,周某在上思县妇幼保健院顺利产下一名男婴,其随后电话告知阿辉姑姑,并要求多给付2000元作为营养费。次日12时许,阿辉、阿辉姑姑及一对像是湖南人的夫妇,来到周某的病房,其猜测湖南人夫妇才是真正的买家,阿辉姑姑在病房正对面的拐弯处给了其现金22000元后,就把男婴抱上一辆白色面包车带走。其未曾了解过湖南人夫妇的抚养能力以及家庭情况。其在周某回重庆之前给了周桂芳2000元。19.被告人卢华杰的供述,2015年农历二月份左右,其从阿季处得知阿季女儿“靓妹”不想抚养腹中小孩后,即告知在湖南省沅江市的外甥邓某。其之前曾听邓某说过有朋友想收养小孩,故让邓某与该朋友联系,其与阿季联系,最后达成了协议,邓某朋友给其3万元,其给阿季2万,其中,阿季仅与其联系并不知其跟第三方联系。2015年6月16日白天,阿季电话告诉其女儿已生下一名男婴并要求多给2000元,其即电话联系邓某,并叫其侄子卢某在次日早上搭其去上思办事。次日12时许,其夫妇、邓某、湖南人夫妇就乘坐卢某的东风牌面包车来到上思县妇幼保健院。湖南人夫妇进入病房看小孩时告诉了阿季和阿季的女儿是他们领养该小孩的,随后即下楼。其在阿季女儿病房外面的阳台给了阿季22000元,在给钱时刚好被上来找其的卢某看到。其下楼一会后,阿季就把男婴抱下楼交给其,其将男婴抱上车就回崇左。在回去的车上,湖南女人给了其32000元。几天后,邓某打电话来称想要2000元,并说不好意思直接打电话给湖南人夫妇,于是把电话号码给了其,其打电话给湖南夫妇要了2000元并汇给邓某。其给卢某1000元作为过路费、油费以及吃饭费用。其所拿的1万元已经退给公安机关。20.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其朋友夏某夫妇想收养一名小孩,其曾叫舅母帮留意广西是否有可收养的小孩。2015年农历三月份,其舅母来电称广西一怀孕女孩想把小孩送人养,后来其得知那女孩名叫周某,其把消息告诉夏某,夏某表示愿意收养。其与夏某联系,其舅母与周某那边联系,最后约定夏某夫妇给其舅母3万元左右。其在电话中曾问其舅母有无辛苦费,其舅母声称有。2015年6月16日,其舅母电话通知其周某已生下一名男婴。次日,其、夏某夫妇及其舅母夫妇一起来到上思县妇幼保健院,其舅母与夏某夫妇上楼看小孩,其在医院前空地等待。约半小时后,小孩亲外婆把小孩抱给其舅母,其等人就开车离开。在回去路上夏某夫妇给了其舅母多少钱其不清楚,其舅母在何时给了周某母亲多少钱其亦不清楚。回到湖南一星期后,其舅母卢华杰通过银行汇2000元给其,其没有写借条,应该算是其辛苦费,但大家都没有说明。21.周某的供述,2014年10月其发现自己怀孕后即告知曾与其同居的蒋某,蒋某声称小孩与己无关。2014年12月份,其将已怀孕但无能力抚养的事情电话告知极少联系的母亲何凤娟,其母亲称可联系人等小孩生下后即卖掉、其还可得些生活费、营养费。其听后没有意见并决定去广西生下小孩。2015年5月份,其到母亲位于上思县华兰乡的家中养胎,期间还到崇左市左州镇一农场居住了约半个月。在养胎时,其母亲联系了一没小孩的人家并称会得一点生活费,其没有意见。2015年6月16日,其在上思县妇幼保健院顺利产下一男婴。次日,一男一女来把男婴抱走,给了其母亲钱,但给了多少其不清楚,另外,当时还有一个40多岁的男子到其病房看一下就离开了。出院后一天上午,其母亲在华兰乡家中给了其2000元,并称是营养费。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凤娟、卢华杰、邓某在案发时均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某提交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单,仅表明其曾购买了保险,该证据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用。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凤娟、卢华杰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一名男婴卖予他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邓某明知他人买卖男婴仍从中居间介绍,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凤娟、卢华杰、邓某犯拐卖儿童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凤娟、卢华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卢华杰协助公安机关找回被卖男婴,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凤娟、卢华杰、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凤娟、卢华杰、邓某均已上缴犯罪所得赃款,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凤娟、卢华杰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邓某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凤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卢华杰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邓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苏润青代理审判员  冼春瑜人民陪审员  梁海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