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小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52号罪犯张小龙,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开封县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月28日交付河南省豫东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15日调入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对张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小龙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至9月间,张小龙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开封县、开封市等地6次持刀抢劫,抢劫手机、现金等财物价值人民币5500余元。该犯系累犯;其中第六起系犯罪未遂;于2016年1月27日缴纳罚金3000元。罪犯张小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2015年7月、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小龙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