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与夏荣明、曹成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夏荣明,曹成香,韩燕,赵彩红,王次荣,汪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7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住所地句容市。负责人王根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利群,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夏荣明。被执行人曹成香。被执行人韩燕。被执行人赵彩红。被执行人王次荣。被执行人汪素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夏荣明、曹成香、韩燕、赵彩红、王次荣、汪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蜀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夏荣明、曹成香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9611.07元、借款利息11616.09元及逾期利息4498.56元(利息与逾期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5日,此后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4.58%标准上浮30%,即按年利率18.594%标准计算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15元、公告费560元。被执行人韩燕、赵彩红、王次荣、汪素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