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杨云飞,淮安市淮安区建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胡亮亮代理审判员  江 超代理审判员  陆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凌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