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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特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阙灯明诉王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特49号申请人:阙灯明,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王观英,女,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温火妹,女,1984年1月14日��,汉族,住长汀县。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阙灯明与申请人王观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秋青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阙灯明与申请人王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长汀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阙灯明一次性赔偿王观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三轮车的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713.15元。二、本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所有损害赔偿款项均已调解处理完毕,本协议签订后王观英自愿放弃向对阙灯明主张其他权利和要求。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秋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范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