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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845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韩城市龙门镇李村五组。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韩城市龙门镇李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