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北民初字第725号原告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忠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胜林,绥化市北林区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波,男,1971年4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建设街10委副**组。原告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红彪代理审判员 张雪峰代理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