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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北民初字第725号原告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忠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胜林,绥化市北林区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波,男,1971年4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建设街10委副**组。原告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红彪代理审判员  张雪峰代理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