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赵学进诉赵学全、张夫英、赵宁波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进,赵学全,张夫英,赵宁波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330号原告:赵学进,男。被告:赵学全,男。被告:张夫英,女。被告:赵宁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进诉被告赵学全、张夫英、赵宁波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学进负担。审判员 李克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