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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赵学进诉赵学全、张夫英、赵宁波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进,赵学全,张夫英,赵宁波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330号原告:赵学进,男。被告:赵学全,男。被告:张夫英,女。被告:赵宁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进诉被告赵学全、张夫英、赵宁波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学进负担。审判员  李克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