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8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阿荣贺希格与布仁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荣贺希格,布仁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C}镶黄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8执10号申请执行人阿荣贺希格,男,蒙古族,现住镶黄旗。被执行人布仁巴特尔,男,蒙古族,现住镶黄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镶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布仁巴特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布仁巴特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布仁巴特尔所有的位于新宝拉格镇第二居民区朝鲁图小区2号楼1单元的房屋。审判长 额尔德木图审判员 刘 景 旭审判员 李 生 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吉木 斯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