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1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振冲与袁裕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启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冲,袁裕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启东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407号原告张振冲。被告袁裕博。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启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498号城市广场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冲与被告袁裕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启东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0元,依法减半收取4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振冲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小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望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