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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杨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杨冬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407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组织机构代码:69846603-9。负责人:黎龙,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蓉,该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车良岐,该分公司职员。被告:杨冬平,男,住南昌市南昌县。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杨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良岐、被告杨冬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称:2014年5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免息借给被告人民币224686元用于购买南昌恒大绿洲六期7栋2单元2801号房,并约定被告分2期归还所借款项。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时偿还所借款项,原告在2014年11月15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促被告尽快还清所欠款项,但被告一直未予以理睬。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第2条约定及委托书所述: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偿还借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编号为NCHDLZ0306);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24686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共计64597元,暂时计算至2015年11月13日,要求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款协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证据二、还款提示函及邮递回执单,证明被告经催缴仍逾期未偿还借款的事实。证据三、委托书、承诺书,证明若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有权决定如何处置房屋及房产证办理日期等相关事宜。证据四、记账凭证六张、中信银行进账单、工商银行进账单,证明原告将借款按照被告的要求支付给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被告杨冬平辩称:借款事实属实,对借款本金金额无异议,但是违约金希望原告能够酌情减少。被告杨冬平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编号为:NCHDLZ0306),协议约定因被告认购了南昌恒大绿洲六期7栋2单元2801号房,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免息借给被告224686元,还款时间约定为:被告须在2014年10月29日前归还112343元,在2015年4月27日前归还112343元,若被告未按约还款,每逾期一天,须按每期未归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4年5月28日,原告代被告向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转账224686元,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出具收款证明,表明其已收到上述款项。借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上述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借款,其即享有按约收回借款的权利。现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违约责任,因双方所签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冬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2468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其中112343元自2014年10月30日起算,另112343元自2015年4月28日起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70元,共计7610元,由被告杨冬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审 判 长  黄建红人民陪审员  郑 颖人民陪审员  杨文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碧云速 录 员  张 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