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刑更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胡光辉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光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088号罪犯胡光辉,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浙江省海盐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嘉盐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光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扣押在案的贿赂款人民币9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徐辉、韩峰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南湖监狱指派警官张雄伟、周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胡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光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庭审中,罪犯胡光辉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胡光辉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胡光辉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光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光辉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光辉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霞琦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潘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