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学民、郗瑞聪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民,郗瑞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民,男,1956年1月1日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执行人郗瑞聪,男,1953年12月21日生,所在地乐亭县申请执行人张学民与被执行人郗瑞聪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郗瑞聪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张学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该案总标的0.592万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0.592万元,本案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2执恢14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士强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马守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