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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210号原告张某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乔秀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