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6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719号原告李某1,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陈玉省,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2,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明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