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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刑更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包雷雷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包雷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刑更111号罪犯包雷雷,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四监区服刑。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9)通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包雷雷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4,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内刑三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5日以(2012)通刑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8个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通刑执字第30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9个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以(2015)通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9个月。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包雷雷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被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记三次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对其报减八个月,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审批表、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在四监区参加变压器加工等劳动被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记三次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查证属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雷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08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巴 图审 判 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韦青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尚明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