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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治华诉何玉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治华,何玉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637号申请执行人杨治华。被执行人何玉琦。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内0627财保9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何玉琦在中国建设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的工资帐户。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玉琦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工资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何玉琦在中国建设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工资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新吉乐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翼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