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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执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民勤煜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勤县煜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焦兴华,石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执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关中路167号。法定代表人闫宇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权成生,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民勤县煜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城东关100号。法定代表人焦兴华,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焦兴华。第三人石多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勤县煜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焦兴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2015)甘民一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武中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及第三人焦兴华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第三人石多文在140万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已给付现金122.5万元,以自己名下甘H945**小型专用汽车抵顶债务17.5万元,担保义务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第三人石多文已给付现金122.5万元,以自己名下甘H945**小型专用汽车抵顶债务17.5万元,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三、终结(2015)甘民一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武中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继军审判员  夏忠堂审判员  刘永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树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