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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周志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247号周志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南路13号,联系方式180××××0611。张秀霞,所在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东房子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91民初330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秀霞在银行的存款229058.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张秀霞相当于229058.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张秀霞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润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