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7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与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卢杨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卢杨平,卢利平,卢鱼花,卢亮群,贾绚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73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79号。负责人:马政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旭阳,系原告员工。被告: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兴平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卢亮群。被告:卢杨平。被告:卢利平。被告:卢鱼花。被告:卢亮群。被告:贾绚姣。原告��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与被告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卢杨平、卢利平、卢鱼花、卢亮群、贾绚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18日为81442.42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归还日止);2、原告对被告卢杨平、卢利平所有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卢鱼花、卢亮群、贾绚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卢杨平、卢利平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约定以该二被告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水木清华苑北区6幢(房产证号:余房权证闲移字第××号,土地证号:杭余商国用(2008)第05170号)为原告对被告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自即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最高债权余额10**万元内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各1份,约定了被告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650万元、借款期限1年、执行利率7.84%、逾期利率上浮50%、按月付息、由被告卢杨平、卢利平、卢鱼花、卢亮群、贾绚姣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借款人违约可提前收贷等事宜。原告依约放贷后,被告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被告卢杨平、卢利平、卢鱼花、卢亮群、贾绚姣亦未依约履行担保义务,截止2015年11月18日,共结欠借款本金650万元、利息81442.42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借款本金6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18日为81442.42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对被告卢杨平、卢利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水木清华苑北区6幢的房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闲移字第××号、土地证号:杭余商国用(2008)第05170号)在最高债权数额1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卢杨平、卢利��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可向被告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卢鱼花、卢亮群、贾绚姣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卢杨平、卢利平、卢鱼花、卢亮群、贾绚姣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邵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华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