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声带,杨汝辉,黄群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11-2号申请执行人廖声带被执行人杨汝辉被执行人黄群贤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平执字第71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汝辉、黄群贤的车辆、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杨汝辉、黄群贤已按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了其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汝辉所有的桂G×××××号吉利美日牌小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汝辉存在广西来宾市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盘古分理处22×××XX账户存款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群贤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来宾市维林大道营业所62×××XX账户存款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群贤存在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南镇附城分社94241101020411XXXX账户(原冻结账号:94×××XX)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其 日执行员 陈 其 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倩倩书记员黄倩倩书记员黄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