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7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朱涛宜与鄂托克前旗三段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涛宜,鄂托克前旗三段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办公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7581号原告朱涛宜,男,汉族,1961年4月20日出生。被告鄂托克前旗三段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元,系该公司总经理。营业执照注册号:1527240********。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美斌,系东胜区区长。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潘建平,系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涛宜诉被告鄂托克前旗三段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涛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