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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3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郑淑荣与徐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荣,徐广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3765号原告郑淑荣,女,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秀强(特别授权),男,汉族,1960年2月26日出生,系原告郑淑荣丈夫,住址同上。被告徐广平,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淑荣与被告徐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淑荣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淑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淑荣负担。审判员  朱玉红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