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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应和与何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和,何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569号原告李应和,贵州省余庆县人。委托代理人刘炳安,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静,贵州省石阡县人。委托代理人柴晓艳,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和诉被告何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李应和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应和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应和承担。审判员 聂  国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云琴(代) 来源: